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女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延长产假期间,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。
女职工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03
保胎假
北京市无单独保胎假规定,故按照国家规定如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,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。
04
哺乳假
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(无明确延长时间规定)。
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,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,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。
女职工因哺乳依法休假的,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。
05
流产假
女职工根据流产时的孕周数,女职工可享受不同期限的流产假:
妊娠16周及以下流产的,流产假天数为15天;
超过16周,不满28周流产的,流产假的天数为42天;
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,产假天数为98天。
妊娠16周及以下流产的,流产假天数为15天;
超过16周,不满28周流产的,流产假的天数为42天;
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,产假天数为98天。
女职工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06
陪产假
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、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。在北京,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。
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,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。男女双方休假期间,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,工资不得降低;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其中,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,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、育儿假的假期分配。
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,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;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。
07
年休假
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: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可以休多久?
职工累计工作
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
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
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
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
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
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
常见问题:
①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?
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②享受寒暑假,还有年休假吗?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确因工作需要,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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